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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9-09
【实施时间】 2011-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122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减轻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影响,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建立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

  

  二、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联动机制运行条件及主要内容

  

  (一)启动条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待国家和省编制并发布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后予以替代,下同)连续3个月月度同比涨幅超过4%(含4%,下同)时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终止条件。联动机制启动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月度同比涨幅回落4%以下时终止联动机制,停发价格临时补贴。

  

  (三)联动机制启动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持续在4%以上运行,且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6个月以上,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发价格临时补贴。

  

  四、补贴标准、办法及时限

  

  省启动联动机制或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达到启动条件时,补贴标准和办法及时限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测算、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办法

  

  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测算公式:城乡低保标准=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消费支出×32%±调整数。按此公式,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数据,计算出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再根据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最低工资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地方财政收入等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由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国家统计局本溪调查队、省统计局本溪市调查队会商明确调整数后,确定新的城乡低保标准,报市政府同意、省政府备案后执行。

  

  六、资金来源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保障对象类别由原资金渠道和价格调节基金等多渠道筹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

  

  七、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联动机制的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落实。价格部门要密切关注、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当地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启动和终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低收入群体生活状况,加强基本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安排补助资金,同时财政、民政部门要共同做好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组织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统计部门要抓紧编制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并及时将指数数据提供相关部门。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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