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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七)明确见习单位,提供见习服务。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继续组织实施“三年六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为见习学生提供免费就业信息、人事档案托管等各类就业服务。 (十八)落实见习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和进退机制等,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见习期间,由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补助,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人均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见习单位提供的基本生活补助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并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聘用的,见习单位要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十九)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我省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高校毕业生或安排其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二十)加强就业指导。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完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结合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组织辖区内各类企业送岗位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扎实有效的就业服务。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各高校要根据人才需求状况,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提高就业指导服务水平。各地、各部门要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岗位对接活动,使广大高校毕业生能够学有所用。 (二十一)强化就业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体系。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提高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益。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 (二十二)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管理,及时发布各类用人单位的就业信息,提高就业信息的有效性。 (二十三)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各地要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完善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实名制,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要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享受待遇联动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