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89号
【颁布时间】 2011-09-09
【实施时间】 2011-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2011年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2011年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8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精神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7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2011年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计划主要用于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含)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被评为5级至8级伤残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城镇退役士兵。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干部职工的子女、配偶系退役士兵的,应由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包干安置,不得占用退役士兵统筹安置计划。

  

  二、各承担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任务的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要积极履行国防义务和法定责任,努力克服各种困难,按期完成年度接收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各接收单位要安排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工作岗位,确保其享受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应待遇,不得将其分配到濒临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单位工作。

  

  三、因接收单位原因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规定,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城镇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逾期3个月不到接收单位报到或上岗的,接收单位可提请当地安置部门依法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经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每人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在本通知下发后90日内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一次性缴纳到省财政指定的资金账户。

  

  五、各地、各单位要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畅通政府指令性安置渠道,强化执法检查和监督,认真抓好年度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计划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为接收单位提供方便、创造条件,确保全省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2011年9月9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