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学[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全面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力争实现创业人数进一步增加

  

  6.全面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和创业基地建设。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普遍建立地方和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中心等机构,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要探索建立聘用企业家和创业成功人士担任创业导师、学校专职教师到用人单位挂职锻炼双向交流的有效机制。广泛开展创业大赛、创业模拟等实践活动,着力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要大力建设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实习和项目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建设。

  

  7.进一步加强创业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在资金、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对大学生创业给予更多扶持。要设立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和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资金,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发放工作,配合落实好减税、贴息贷款、培训补贴、落户等政策。要组织开展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完善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四、以课程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大力提升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8.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和咨询指导。各高校教务、学生工作、就业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有条件的高校要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深入开展就业指导工作研究,建立职业生涯发展和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要结合实际,为学生提供个性化辅导,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加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为积极应对就业工作新形势,不断满足毕业生日益增长的对就业指导服务的需要,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加快建设一批省级和高校示范性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积极争取公共就业资金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投入。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教师、新任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培训计划,把西部高校就业指导教师培训纳入“东部高校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项目。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名师评选”,落实普通高校就业指导专职教师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系列的政策,着力提升就业指导队伍专业化水平。

  

  10.加强就业市场和信息化建设。各高校要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主渠道作用,积极主动联系用人单位,特别要加强与西部地区和县(市)等基层单位的合作。要逐步探索建立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需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接机制。要大力推进就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信息标准,2012年7月前要全面推广使用“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积极探索使用手机信息报、微博等新媒体手段,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共享机制。

  

  五、重点帮扶,对特殊困难群体实施有效的就业援助

  

  11.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各高校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建立帮扶台账,指定院系教师开展“一对一”帮扶,优先推荐,提供至少“一次个体咨询、一次技能培训、一次就业补贴”。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安置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

  

  12.重点开展高校就业困难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帮扶和援助。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努力促进少数民族毕业生充分就业。特别是各少数民族地区省级主管部门和高校要摸清就业困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底数,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要积极开发本地社区、农技、双语教师岗位,继续实施未就业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

  

  六、加强就业管理,提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1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毕业生签约和就业统计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加强管理,引导和规范学生及用人单位诚信签约。高校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就业签约挂钩,不准劝导毕业生签订虚假协议,不准将顶岗实习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统计工作,各地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由省级教育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有关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口管理。要积极探索就业统计方式的多元化,鼓励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进行统计和评价。各省级主管部门、高校、院系要逐级开展就业统计核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