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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民社救发[2011]367号
【颁布时间】 2011-09-09
【实施时间】 2011-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11〕367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教委、残联:

  

  为促进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制度的规范化,进一步减轻城乡特困家庭中接受高等教育子女就学的负担,保证新生按时入学,根据《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的家庭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可申请享受一次性救助。

  

  考取师范、农林专业免交学费和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不享受此项一次性救助。

  

  二、救助标准

  

  (一)考取普通高等院校,接受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当年一次性最多救助4500元。

  

  救助标准将随高等教育新生入学学费的变化和本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残联经测算后确定。

  

  (二)学费低于上述救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救助。

  

  三、救助程序

  

  (一)申请。每年10月底前,申请享受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的对象,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家长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查验);

  

  3.查验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及时了解申请人家庭情况,同时汇总有关材料填写《北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区县民政局。

  

  (三)审批及发放。区县民政局负责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准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享受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附件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按照区县民政部门的审批结果和救助标准,通过原申请渠道组织发放。同时,由区县民政局编制《北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核准汇总表》(附件3)和《北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情况统计表》(附件4),上报市民政局复核。

  

  (四)复核、监督与协调。市民政局由社会救助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生入学救助政策的制定、调整和指导检查工作,对区县上报的救助情况进行复核,协调市财政部门下拨救助资金。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负责。

  

  四、救助资金

  

  (一)实施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所需资金,在市级财政资金中列支,纳入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市民政局根据上年度享受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情况和支出资金等数据,制定本年度用款计划;商市财政局共同发文下达预算批复,并划拨至区县财政局。

  

  (三)区县民政局商同级财政部门将此项教育救助资金划拨至区县民政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发放。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将根据各区县救助资金实际支出情况,下拨补充资金并制定下一步用款方案。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享受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为一次性专项救助,不重复享受。救助对象入学后的其它困难,按照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向其所在院校申请相应的助学待遇。

  

  (二)申请人取得救助款后,应及时履行学费缴纳手续。申请救助家庭采取欺瞒、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待遇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区县民政部门有权退回申请,取消其救助资格,同时追回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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