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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和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中秋和国庆等重要时段安全稳定,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市政府决定分别于9月份和11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着力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二、检查重点 重点在道路交通、消防、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交通运输领域。要以人、车、路、站为重点,检查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事故高发路段以及危桥险路治理情况;全面排查营运资质、手续、例检和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运行情况;严查超员超速超载、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车辆“带病”运行和驾驶员疲劳驾驶情况;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违法载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铁路道口进行全方位隐患排查,加强安全检查。 (二)重点消防领域。针对中秋、国庆等重要时段,以及2011西安世园会、欧亚经济论坛,加强对宾馆、饭店、商贸、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对市政府挂牌督办的10个重大消防隐患,相关区县政府要加大督办工作力度,确保按时完成整改。 (三)非煤矿山领域。围绕专项整治,重点检查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等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尾矿库监测系统、地下矿井通风系统、提升运输系统运行情况。对通风系统不完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采掘施工以包代管、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不完善,以及尾矿库擅自改变设计、不按设计进行筑坝、不按规定进行尾矿排放、超能力生产排放尾矿、安全设施不健全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四)危险化学品领域。深入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道路运输和管道运输、使用、废弃等各个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检查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存在的违章建筑占压、安全距离不够和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等重大危险源是否处于受控状态等问题;在建或已建成投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建设行为。认真排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非法转包、分包、使用氯酸钾和生产、经营礼花弹以及“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等问题;严肃查处高温和雷雨季节未按规定停产等问题。 (五)建筑施工领域。全面检查《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陕安委办发〔2011〕10号)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高层建筑、地下深基坑、特长隧道、特大桥梁等危险施工场所,突出检查高大模板支撑、起重机械、脚手架搭建等重点施工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认真排查防坍塌、防坠落、防火灾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纠正违规违章行为。 其他行业领域也要立足实际,针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三、时间安排和任务分工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主要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市、区县联动、条块结合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方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市范围全面展开。 活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至9月底结束,全面排查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对检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登记造册,按等级由市、区县分别挂牌督办。第二阶段从11月1日开始,至11月底结束,重点是对第一阶段情况进行“回头看”,对隐患整改情况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逐项检查,尤其是对重大隐患治理要逐项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