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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09-09
【实施时间】 2011-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沿街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和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各区救助机构联系方式:云岩区:6870426 南明区:5812394

  

  小河区:3840651 花溪区:3851813乌当区:6849942

  

  白云区:4831057 金阳新区:7988085

  

  (二)市民政局

  

  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做好救助对象返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站做好救助工作,强化服务和管理,市救助管理站对遵义路、中华路、北京路、中山路、延安路进行巡查;协调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联系电话:6759110 传真电话:6756110

  

  (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依法劝阻和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告知、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加大节假日期间巡查力度,发现强讨恶要、扰乱社会秩序的,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联系电话:5812348

  

  (四)市公安局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负责对组织、教唆、胁迫或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进行强讨恶要、扰乱社会秩序人员的查处;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机构的治安秩序,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

  

  (五)市卫生局

  

  流浪乞讨人员由120急救中心进行初步救治,需住院救助人员就近送省、市、区人民医院,各医院不得推诿拒收;医院积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工作;对救治的危重病人待病情稳定后,送至该辖区当地民政救助管理部门;经医生确认,病情稳定,需专业医疗护理的病人,由医院派医务人员配合民政部门护送返乡;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工作。

  

  (六)市工商局

  

  督促、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自觉参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配合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劝阻工作。

  

  (七)市商务局

  

  监督检查餐饮业对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劝离或移送工作落实情况。

  

  (八)市旅游产业发展委

  

  组织、指导、监督宾馆、酒店及旅游景点周边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要求管理门前秩序,对前来乞讨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监控劝离。

  

  (九)市残联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残疾人员的询问、查证及说服教育工作。

  

  (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

  

  协助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城管、民政、公安等部门引导陷入困境居无定所露宿街头的务工人员前往农民工寄宿场所进行救助。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残联、街道办事处(乡、镇)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具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方案制定,组织实施、人员保障、整治效果。

  

  (二)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流浪救助常识、各部门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印制成小卡片,印发至各社区居民,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三)建立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杜绝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四)按照现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灶吃饭”的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本次整治的目标、内容,明确专项整治经费,确保整治工作的需要。

  

  (五)严格执行问责制。认真落实市政府分管市长向市委、市政府负责,各区区长以及市属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向分管市长负责,各区分管区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区属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向区委、区政府负责,并以此类推的逐级负责制,实施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追究一级,层层落实责任的绩效管理问责制。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到位、推诿扯皮等,将按照《贵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制度(试行)》以及《贵阳市“三创一办”工作问责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八、工作流程(图示)

  

  (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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