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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农村养老工程。“十二五”期间,全省每个含农业人口县(市、区)建设1所(全省共建设44所)符合标准,发挥示范、带动、引领作用的县级中心敬老院,全省新增加养老床位8800张。全省建设200所辐射周边乡镇,满足区域内“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并发挥对居家老人服务作用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增加养老床位2万张。结合农村泥草危房改造项目,在全省1000个交通便捷、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各建设1个“五保”家园,每个“五保”家园10户左右,改善散居且有劳动能力的“五保”对象居住条件。建立农村乡镇一级中心敬老院+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的乡镇养老模式和村(社区)一级“五保”家园+社区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的乡村养老模式。 4.失能护养工程。以建设收养“三无”、“五保”、低收入和失能老年人为主的供养型和护养型养老机构为重点,推进市地一级失能老人护养院建设,全省将建设13所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专业性护养机构,增加养老床位3900张。在大中城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长期照料、专业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为核心的爱心护理院,为高龄、失能、病患老年人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农村以县敬老中心为示范,区域中心院为基础,“五保”家园和民办院为补充,形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规范的老年人长期照料网络。探索建立长期照护制度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和引导保险企业开辟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业务。 (二)完善“四个体系”,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1.完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建立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集中、分散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保障对象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完善落实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逐步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对于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采取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推进社会养老保险惠民工程,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2.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各地普遍建立县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三级网络体系。社区可设置养老服务专业公益性岗位,落实养老服务工作经费和政府购买服务经费。鼓励社区各单位的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向老年人开放,鼓励各类社会服务企业和中介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探索城乡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功能向社会开放,依托其设施资源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通过典型示范和福彩公益金“以奖代补”,推动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逐步扩大。 3.完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可及性、有效性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到所有老年人,并逐步降低参保老年人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自付比例;对城乡贫困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政府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助;推广就医“一卡通”,建立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制度。推进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发展老年疾病康复、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医疗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1所公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励和发展以社区为中心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农村急救体系、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为有需求的老年人配置假肢、矫形器、轮椅等康复器具,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4.完善养老政策支持体系。认真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免用地、税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电力、水务、电信等部门营运性收费的扶持政策;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建立政府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五保”老人的,其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按当地“三无”、“五保”老人供养标准予以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