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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发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情况,现就做好局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信用信息的内容 本通知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我局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向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收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 (二)需记录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 (三)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结论意见或者决定; (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印发的奖惩性通报; (五)其他有关材料。 二、企业信用信息的范围 (一)对涉海、涉岛、涉渔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负责提供); (二)对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及设计单位资质认定、专项技术认定的奖惩记录等信息(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提供); (三)对有关企业渔业捕捞许可、生产经营活动、渔业资源保护、渔港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等信息(局渔政渔监处提供); (四)对有关企业执行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信息及奖惩记录等信息(局渔业处负责提供); (五)省水产加工与流通协会、省休闲观光渔业协会根据主管处室的委托提供行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奖惩记录等信息; 三、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报送 (一)局办公室是局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汇集局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将有关企业信用信息报送给省信用中心。 (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联系人制度。局机关各有关处室要明确1名企业信用信息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搜集、积累工作,按时向局办公室报送企业信用信息。 (三)企业信用信息每半年汇集一次。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须在每年的6月25日、12月25日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有关企业信用信息报送到局办公室。今年1~6月份的企业信用信息请各有关处室(单位)于9月15前报送到局办公室(联系人:方康保、类兴彪)。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