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1]293号
【颁布时间】 2011-09-08
【实施时间】 2011-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招银疏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招银疏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293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漳州市招银疏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545号),漳州市招银疏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龙海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74.0725公顷(其中耕地64.6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4.9733公顷、未利用地4.8981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5.2929公顷、未利用地0.87公顷。

  

  同意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4348公顷(其中耕地0.315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0.0007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3773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92.9196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漳州市招银疏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

  

  二、当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当地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六、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切实落实对该工程用地未批先用的查处意见,加强土地执法和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建设依法依规用地。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