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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加强发证登记工作的培训和宣传引导。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凭证。发证登记是其发生效力的法定程序,也是加强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具体体现。市、区县农委要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发证登记业务培训,使其熟悉发证登记程序和要求,提高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要通过媒体宣传以及资料印发等多种渠道、方式,积极宣传持有养殖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养殖权人主动申领养殖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四、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及其渔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有关区县政府要加强养殖证核发及管理,抓紧将农业产业布局规划落地,明确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区域。市、区县农委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养殖证的审核,完成养殖证发证登记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和督促检查,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宣传到位、管理到位,按时完成本市农业布局规划的细化工作和养殖证发证登记工作。市农委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考核通报和进度统计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三)加强执法,维护权益。市、区县农委及其所属渔政机构要加大养殖业执法力度,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视情节依法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和侵害合法养殖生产者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养殖权人的权益。 (四)加强协调,落实政策。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除依法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为确保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测绘、审核、公示、公告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要把持有养殖证作为各级财政补贴、项目建设和灾害救济的基本条件之一,将实施支渔惠渔政策与发放养殖证紧密挂钩。各级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参与和支持养殖证制度建设,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养殖证有机结合,共同维护渔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