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1]47号
【颁布时间】 2011-09-07
【实施时间】 2011-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4.加强发证登记工作的培训和宣传引导。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凭证。发证登记是其发生效力的法定程序,也是加强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具体体现。市、区县农委要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发证登记业务培训,使其熟悉发证登记程序和要求,提高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要通过媒体宣传以及资料印发等多种渠道、方式,积极宣传持有养殖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养殖权人主动申领养殖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四、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及其渔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有关区县政府要加强养殖证核发及管理,抓紧将农业产业布局规划落地,明确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区域。市、区县农委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养殖证的审核,完成养殖证发证登记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和督促检查,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宣传到位、管理到位,按时完成本市农业布局规划的细化工作和养殖证发证登记工作。市农委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考核通报和进度统计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三)加强执法,维护权益。市、区县农委及其所属渔政机构要加大养殖业执法力度,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视情节依法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和侵害合法养殖生产者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养殖权人的权益。

  

  (四)加强协调,落实政策。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除依法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为确保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测绘、审核、公示、公告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要把持有养殖证作为各级财政补贴、项目建设和灾害救济的基本条件之一,将实施支渔惠渔政策与发放养殖证紧密挂钩。各级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参与和支持养殖证制度建设,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养殖证有机结合,共同维护渔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