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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字[2011]229号
【颁布时间】 2011-09-07
【实施时间】 2011-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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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指定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强化监督。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 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 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塞责,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 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 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免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各盟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当地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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