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建计函[2011]598号
【颁布时间】 2011-09-06
【实施时间】 2011-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3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的通知

  (粤建计函〔2011〕59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的编制或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等咨询服务的,其收费行为均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的规定执行。

  

  二、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违反收费规定的高估冒算、恶性低价竞争行为,应及时予以处理,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健康发展。省工程造价协会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自律规范。

  

  三、委托双方应共同遵守市场规律,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服务时间、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与义务、预付款比例、服务酬金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咨询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附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