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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农业委员
【发文字号】 筑农通字[2011]204号
【颁布时间】 2011-09-06
【实施时间】 2011-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3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农业委员关于开展“民运会”及“两节”期间农药专项检查的通知


  

贵阳市农业委员关于开展“民运会”及“两节”期间农药专项检查的通知

  (筑农通字[2011]204号)


  

  各区(县、市)农业(水)局、金阳新区经济与发展局: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即将在我市举行,同时中秋、国庆“两节”即将到来,为确保民运会顺利举行和广大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精神,结合市农委《贵阳市2011年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11)市农通字第26号)工作要求,特要求各地近期组织开展全市农药市场专项检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1年9月6-30日。

  

  二、检查形式

  

  1、各区(县、市)自行组织本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主要农产品集贸市场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专项检查;

  

  2、由市农委牵头组织开展两城区联合检查,重点检查西南农畜农资综合批发市场、仓库。

  

  三、检查内容

  

  1、高毒农药检查

  

  主要检查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及复配制剂,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品种,以及贵阳市政府[2002]2号通告中规定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复配品种。对生产、经营上述农药品种的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各地在农药市场检查中,要明查暗访,加强对各农药经销单位仓库的检查力度。

  

  2、杀鼠剂专项检查

  

  各地要结合秋季杀鼠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开展杀鼠剂市场检查工作。一是各地与公安部门配合,严查与严处生产、经销毒鼠强等剧毒鼠药行为;二是禁止销售未经国家许可生产的、未使用统一标签与防伪标志的杀鼠剂品种,禁止“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杀鼠剂。

  

  3、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药使用情况检查

  

  对蔬菜、茶叶、水果标准园或基地及农业部门支持的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各地要认真检查是否建立并实行农药入园登记制度,是否建立生产档案,是否规范使用农药,遵守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

  

  四、检查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部门间协作

  

  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一是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由农药监督管理站、农业政策法规处、农业执法大队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药市场、集贸市场、农产品生产基地等进行拉网式专项整治工作;二是各地落实此次检查的专项资金,确保检查所需车辆等。

  

  2、从严从重,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对高毒、剧毒农药和禁限用农药,一经发现必须严查到底,依法严肃查处,杜绝只查不罚、走过场、打招呼的情况,对重大案件必须在媒体曝光。同时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并于9月30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市农业委员会农药监督管理站。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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