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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人社发[2011]208号
【颁布时间】 2011-09-06
【实施时间】 2011-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巴彦淖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薪酬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薪酬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巴人社发〔2011〕20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薪酬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薪酬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根据《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岗位实施办法(试行)》(巴政办发[2011]40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政府购买岗位是政府机构改革、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改革用人用工制度、改善分配制度的需要;是激活单位体制机制、减轻财政负担的需要。为了实现对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科学、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意见。

  

  第三条  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上岗时必须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岗位、工作期限以及工作薪酬待遇等相关内容。

  

  第四条  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薪酬水平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准,适应合同制和岗位管理要求,以岗定薪。

  

  第五条  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工资由二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指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按照岗位、能力所核定的基本劳动报酬。

  

  

资格

基本工资

(元/月)

备注

试用期或普工

1000

试用期根据岗位分为三个月或六个月

中专毕业生或初级工

1200

大专毕业生或初级职称、中级工

1400

本科毕业生或中级职称、高级工

1600

高级职称、技师

2000



  

  (二)绩效工资

  为了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和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实行绩效工资(试用期人员没有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和贡献。

  绩效工资分为两部分:岗位工资和效能工资。

  1、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岗位工资是指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劳动合同聘用时所确定不同岗位档次,单位按月等额支付的岗位报酬。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的岗位分为五类,由人社部门在签订聘用合同时根据工作岗位及资历、资格、工作年限等核定,其中初聘人员按同级最低档次核定。初聘合同满3年以上,续聘合同按3年以上签订按同级二档核定,签订聘用合同两次以上或累计聘用期限满10年以上按同级三档核定。

  

  

岗位类别

岗位工资

备注

一档

二档

三档

高中毕业、普工

100

200

300

中专毕业、初级工

200

300

400

大专毕业、中级工

300

400

500

大学本科、助理职称、高级工

400

500

600

中级职称及技师以上

500

600

700



  

  2、效能工资是指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在保证出勤和完成基本工作的基础上,应得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后,用人单位根据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月度、季度、年度工作业绩、贡献和效率,或完成某一单项工作任务优劣,通过客观公正公平的考核结果,用于发放或奖励的工资。效能工资在核定单位总额内,用人单位根据考核结果,按贡献大小,业绩优劣,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绩效分配办法。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效能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报人社、财政部门备案。效能工资基数为500元/月人,由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准的购买岗位实际人数按月或季核拨到单位,用人单位按经人社、财政部门备案的效能工资考核发放办法,对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进行考核,按照每人的具体考核情况发放。

  (三)用人单位根据编制部门批准使用的工勤人员编制空编数量或政府购买岗位使用数,填报《巴彦淖尔市工勤编制岗位人员备案注册经费核准单》或《巴彦淖尔市政府购买岗位人员备案注册经费核准单》,由人社部门办理薪酬备案核准,由编制部门办理注册备案经费核准,持核准手续由财政部门办理经费拨付。人社、财政部门负责对单位政府购买岗位的绩效管理监督和效能工资发放跟踪监督,防止效能工资的平均发放和考核不规范,防止效能工资被单位挤占、挪用,保障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应得的合理报酬。

  第六条  社会保险按法律规定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其他劳动保护、社会福利待遇等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第八条  本意见适用于执行(2006)48号文件的工勤编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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