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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厅发[2011]64号
【颁布时间】 2011-09-06
【实施时间】 2011-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3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厅发〔2011〕64号 2011年9月6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自治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作用,确保“草原英才”工程的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原则要求

  (一) 实施“草原英才”工程,坚持“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指导方针,按需引进,量才选拔,重点培养,重在使用。

  (二) 根据自治区产业升级、科技创新、学科建设、社会发展等对人才的需求,围绕项目建设、课题攻关吸引和凝聚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领军人才。采取刚性和柔性两种方式,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通过“以引进带培养、以培养促引进”的方式,在区内重点选拔培养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二、“草原英才”选拔条件

  (三) “草原英才”选拔对象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和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且身体健康。

  (四) 从区外选拔引进“草原英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院士不受限制,创业人才学历、年龄可适当放宽)。刚性引进:通过调入或聘用方式到我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柔性引进: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来我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且每年工作不少于3个月。

  从区内选拔“草原英才”,一般应具有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院士不受限制,创业人才学历、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 “草原英才”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海外(含外籍)相当层次的人员。

  第二类:

  1.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效候选人。

  2.国家科学技术奖等国家级专项奖一、二等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首席科学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3.中央组织部“千人计划”、中央宣传部“四个一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等国家人才工程人选。

  第三类: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专项奖一等奖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3.获得国际重要科研奖项或在海外知名高校、实验室、科研院所、企业工作且有一定造诣的留学回国人员。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或带资金(项目)来我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企业管理工作业绩突出,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具有较丰富的招商引资和园区管理经验,且工作业绩突出的复合型管理人才。

  5.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111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自治区中青年科技创新奖获得者,以及其他人才项目重点人选。

  6.我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以及公共管理、金融管理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其他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三、支持政策

  (六) 引进的“草原英才”,到机关工作,按照国家关于聘任制公务员有关规定办理。到事业单位工作,没有空余编制的,可带编制进入;没有空缺岗位的,可根据引进人才条件,增设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特设岗位。

  (七) 引进的“草原英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草原英才”为第(五)条第一类人员的,其住房由用人单位特事特议协商解决;刚性引进的“草原英才”为第(五)条第二、三类人员的,其住房的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170平方米、150平方米。工作期满10年的,单位提供的住房产权归本人所有;本人不使用单位住房并在聘期内购房的,10年内每年由用人单位结合住房标准,按当地当期购房平均价格,发放购房金额10%的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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