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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鼓励园区企业吸纳本地劳动力,凡园区企业吸纳全市技工(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并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我市现行的岗位补贴标准,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企业岗位补贴。 第十三条 各技工(职业技术)学校或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职业中介机构输送本市劳动力到产业转移园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我市现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由园区所在地政府给予技工(职业)学校或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在合同签订之日兑现补贴的50%,待合同对象务工满1周年后,再兑现余下50%的奖励补贴。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外出招聘高层次人才工作机制。市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全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以及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状况。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管理平台,在“茂名市人民政府网”、“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网站开设高层次人才引进专栏,定期发布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并组织高层次人才与需求单位对接。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并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重点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凡在园区企业就业满一年,符合积分制入户城镇条件的,可在其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时增加积分10分。对引进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或在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担任中层管理以上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可在其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时增加积分20分。其随迁子女由教育部门按其居住地就近就学的原则统一安排,禁止收取择校费。 第十六条 返乡在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就业的我市劳动力,按我市现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对高级工及其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实行鉴定补贴。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免除市级以下申报评审费用。对返乡在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就业的人员中的技工(职业技术),高中毕业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本职业(工种)15年以上的技术骨干,目前尚未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直接参加国家高级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对返乡在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就业,有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和业绩特别优秀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第十七条 在产业转移工业园内投资兴办的企业,用工人数30人以上的,可在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口。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市及各县(市、区)各类媒体及镇(街)、村(居)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等资源优势,积极宣传就业环境、就业信息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入读技工(职业)学校和在本地企业就业的优惠政策。《茂名日报》和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市企业用工环境和用工信息的播报量,开设企业用工信息栏目,不定期免费播(刊)出政府公告性用工信息。政府公告性用工信息由市或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 第十九条 加快产业转移工业园及周边地区娱乐、居住和交通设施的配套完善,确保园区每个企业通有线电视、通宽带,增开园区公交专线,切实改善园区企业员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条 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拨出适当经费,专门用于企业用工保障的宣传推介、组织招聘、网络建设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村(社区)委会人力资源服务协理员免费提供各项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有关补贴及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示范机构的投入经费,按现行分级财政体制负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将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用工保障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珠海(茂名)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年终绩效考评内容,每季度组织对成员单位、各县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对全市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用工保障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