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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开封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汴政[2011]77号
【颁布时间】 2011-09-03
【实施时间】 2011-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3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十大产业集群的意见

[接上页]
(六)严把产业准入门槛,针对性承接产业转移。要加强对产业转移的引导,把承接产业转移与提升产业档次、层次结合起来,把产业转移和淘汰落后产能结合起来,充分考虑各县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基础和潜力,发挥资源和产业优势,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市场准入条件,禁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的“两高一资”项目以及国家已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转移,大力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坚持“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原则,坚持产业转移和产业集群发展“高标准定位,高要求建设”,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最大化之路。

  五、政策支持

  (一)加大产业政策引导。制定十大产业集群发展指导目录,建立有利于新兴产业发展的行业标准和重点产品技术标准体系,鼓励装备、化工、食品、纺织服装、木业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支持汽车及零部件、新材料、光伏、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1.争取各级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工业结构调整、老工业基地振兴、企业技术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十大产业集群的发展,对集群内为骨干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一并给予倾斜支持。

  2.设立2000万元的产业集群和产业集聚区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十大产业集群和产业集聚区的建设和奖励,奖补资金每年适当增长。

  3.实行税费优惠。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进口零部件免税等优惠政策。对投资十大产业集群中属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对我市优势传统产业的投资项目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发展。

  4.实行重大项目奖补政策。对十大产业集群中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规模的重点项目,根据实际支付前期费用(包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等费用)6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对十大产业集群中投资金额大、科技含量高、项目推进快的十大重点项目给予奖励;对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产业前5强的龙头工业企业或总投资在3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三)鼓励和支持专业特色园区的建立。支持围绕十大产业集群在产业集聚区外设立专业特色园区,引导关联企业和项目在园区聚集和发展,专业特色园区享受我市工业园区有关电价、用地、税收、土地、融资、专项资金等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专业特色园区逐步发展壮大,形成新的产业集聚区。

  (四)优先扶持配套的中小企业发展。对为十大产业集群配套的中小企业,优先列入我市重点培育工业企业和高成长工业企业名录,享受重点工业企业培育有关政策。

  (五)充分发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招商引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各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积极主动扩大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联系广泛、信息灵通的优势,为外来资本的引入牵线搭桥。对成功引进外来投资,实现强强联合、产业集聚、链条延伸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我市有关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

  (六)关于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名牌产品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参与“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市政府给予50万元的奖励。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对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30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

  (七)关于对企业获批各级科研机构的奖励。对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研发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市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资助。

  (八)关于对获得开封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被授予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奖金数额为每人5至30万元;被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九)对纳入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企业,享受市政府规定的各项扶持奖励政策。对上市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实现境内外上市成功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他类别上市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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