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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全面梳理涉及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配合上级机关做好清理工作。要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并与《行政强制法》的要求进行比对,其中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要予以标注,以保障一线执法工作。同时,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6.清理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要抓紧对本市工商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如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7.完善行政强制相关的执法制度。要对现有行政执法制度中涉及行政强制的内容进行集中修改。如执法制度中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谁制定、谁修改”的原则及时进行修改完善。该项工作要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 8.规范行政强制的相关法律文书。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做好行政强制相关法律文书的修订、培训、金信工程模板调整等工作,确保《行政强制法》规定的陈述申辩制度、先行催告制度等规定,在行政执法中得到有效落实。该项工作要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 (三)强化执法监督,确保《行政强制法》的正确贯彻实施 9.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工作。在做好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工作。今后制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均不允许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也不得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的规定。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的,必须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10.严格行政强制审批手续。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严格行政强制审批手续。执法过程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除非情况紧急并确有需要,不得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确需当场实施的,必须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如单位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扩展至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也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查封、扣押要严格遵守法定期限,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不得超期。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11.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要通过案件核审、复核、听证、复议诉讼、执法检查等途径,全方位加大对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规范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对滥用行政强制权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2011年度执法检查中,市局将对各分局、检查总队两年来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作重点检查,并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对行政强制类案件进行评估,以查代训,寻找差距。2012年,市局将对本市工商系统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情况再次进行全面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日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基础上,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工商建设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贯彻实施工作计划,切实保证《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 (二)完善工作机制,保障《行政强制法》实施的准确、规范和高效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市政府及市局的总体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通过建立健全行政强制审批流程,规范案件核审程序,完善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制度,强化执法监督等途径,全面完善涉及行政强制的工作机制,确保行政强制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三)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各分局相关业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商所(队)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业务指导,在《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市局。市局有关处室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研究,整合信息资源,提供沟通平台,及时为一线执法工作提供指导。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