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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
【发文字号】 粤建安协[2011]02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6
【实施时间】 2011-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3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

  (粤建安协〔2011〕0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

  

  为规范和完善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优工地评选活动,我会对《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粤建安协[2009]010号)进行了修订,更名为《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会反映。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

  

  第三条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示范工地)评审活动,接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示范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由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有关协会)推荐。

  

  第五条  省示范工地评审坚持实事求是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含本数,以下同);

  

  (二)小区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

  

  (三)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

  

  (四)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推荐: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

  

  (三)采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

  

  (四)本年度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的;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

  

  (七)未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的;

  

  (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九)未全面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十)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省示范工地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填写《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 》,每个工程项目可同时申报监理单位及两个参建单位,每个参建单位合同工程量应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20%。

  

  有关协会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推荐申报条件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建筑安全协会,省建筑安全协会受理申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15~30日和10月15~31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报省示范工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单独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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