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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务局、各隶属海关、各市国税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工作,按照国家四部门《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商办资函〔2011〕979号文,见附件一)要求和工作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2002年10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设立或增资、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享受进口设备税收先征后退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检查材料: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情况检查申请表(见附件二);2、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一表1);3、企业申请退税情况统计表(含电子版,见附件一表2);4、产品出口明细表(含电子版,见附件三);5、企业设立或增资的批复文件复印件;6、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7、《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年度审计报告(须明确含有出口产品销售情况)或者出口产品销售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上述材料需按年度备齐,一式两套,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检查程序:各市商务局通知受检企业将全部材料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初审同意并在《企业申请表》盖章后送市国税局,市国税局初审同意并在《企业申请表》盖章后送当地海关,当地海关审核同意后在《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上加盖青岛海关出口核查业务专用章。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各市商务局将相关材料于11月30日前送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审核后将材料转至省国税局和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复审。 相关检查部门将根据企业材料报送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退税的企业及责任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四、由于本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市商务局、各隶属海关、各市国税局,安排专人负责,加强衔接,指导受检企业做好检查工作。 省商务厅联系人:张庆君(电话:0531-89013338;传真: 89013608;邮箱:zqj1209@yahoo.com.cn)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系人:胡光前(电话:0531-86063031,86063037;传真:86063078) 青岛海关联系人:赖晓莺(电话:0532-82955518;传真:82955545) 省国税局联系人:许兰革(电话:0531-85656522;传真:85656527) 附件: 一、《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略) 二、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申请表 三、企业产品出口明细表 山东省商务厅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青岛海关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二: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 产品出口情况检查申请表(年度)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三 xxxxxx(申请单位)产品出口明细表( 年)
注:1.出口形式为自营出口的,该栏可为空;委托代理出口、外贸收购出口及其他形式出口的,须如实填写。2.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该栏可为空;监管方式为深加工结转出口的,应区分来料、进口结转两种方式填写,如属于结转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还应区分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区域。3.产品品名、税则号应与《年度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中的“申请核查产品品名、税则号”一致。4.折美元值按同期汇率折算。5.文件格式须为excel,电子及纸质各一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