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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11]41号
【颁布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4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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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县(市、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虚报冒领。

  十、工作要求

  (一)搞好经办管理服务1.市级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县级经办机构业务,统一账表卡册,建立信息系统,进行宣传培训等。县级经办机构负责保费收缴、支付和其他管理工作,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2.建立覆盖市、县(市、区)、街办、居委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使用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3.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根据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特殊性及工作需要,县(市、区)政府要在街道办事处明确承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按每位服务对象每年补助3-5元的标准,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搞好制度衔接1.各县(市、区)确定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应与本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相一致,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缝衔接。2.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跨市、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暂无法转移的,保留个人账户,待条件具备后再转移。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4.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配套衔接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太原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组组织实施。领导组负责研究制定我市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市建立与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参保人数和覆盖率挂钩的考核奖惩制度。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之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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