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9-02
【实施时间】 2011-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4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居住地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口办:

  

  为了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试点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办制定的?关于开展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0〕73号)的规定,现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凡在杨浦区五角场镇,宝山区大场镇、庙行镇,嘉定区马陆镇、安亭镇等五镇已办理居住地登记手续,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60周岁及以上本市户籍老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原在户籍地符合现行补贴政策并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二)经审核符合现行补贴政策的老年人;

  

  (三)自费老年人。

  

  二、操作流程

  

  (一)原在户籍地符合现行补贴政策并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可到户籍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转出申请,经核准后,持有效《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券》及相关材料,到居住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转入手续,由居住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办理约定服务内容等事项,提供相应服务(约定服务时间应不少于三个月)。

  

  (二)初次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应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所在街道(镇、乡)社会救助管理所出具的《经济状况审核证明》或本人月养老金收入证明等材料,到居住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居住地街道(镇、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通过经济审核的申请人进行身体状况评估,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居住地发放《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券》,并提供相应服务(约定服务时间应不少于半年)。

  

  (三)申请自费服务的老年人,可直接向居住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助老服务社)提出申请,根据双方需求与服务提供能力等具体情况,约定服务内容及相关费用。

  

  三、资金结算

  

  (一)在试点地区财政统一结算平台未明确之前,为保证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上述第一、二类服务对象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暂由试点镇按现行政策规定渠道列支。

  

  (二)试点区财政承担确有困难的,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可以联合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专项资金予以调剂资助。

  

  四、信息数据

  

  (一)各试点镇人口办应以每月20日为汇总截止日并将当月的汇总数据于25日前提供给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具体汇总数据见附件)。各试点镇在每月30日前再将汇总数据上报市、区民政部门。

  

  (二)试点区、镇应每月通过“上海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网上报送《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人户分离”补贴人数统计月报表》数据。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居住地试点工作所有数据均以“上海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汇总的数据为准。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民政部门应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相应的人、财、物保障,并加强对试点相关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二)各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具体落实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居住地服务和管理试点工作,并负责做好相关信息汇总、书面档案留存备案、经费结算等工作。

  

  (三)各级人口部门应与民政部门做好相关信息对接,并及时反馈试点工作动态,加强工作督导。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居住地服务试点登记人员情况表

  

  
试点区 试点镇 登记总人数 60周岁以上登记人数 60周岁以上登记人员中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人数
当月新增 累计 当月新增 累计 当月新增 累计
杨浦 五角场                        
宝山 庙 行                        
大 场                        
嘉定 马 陆                        
安 亭                        
合 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