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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66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4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6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要求,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1.充分认识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观念,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2.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各级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3.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二、加强管理体系建设

  

  4.加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管理。“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积极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提高小煤矿瓦斯防治水平。

  

  5.规范矿井瓦斯等级管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新建矿井初步设计前,必须提交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煤层瓦斯含量和涌出量预测报告。在建矿井在揭露煤层后必须立即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复后方可申请各项验收。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项目在转入正式生产后3个月内要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复。所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都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以上鉴定结果应及时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6.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煤矿企业应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并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优先选用开采保护层等超前预防措施,并强化落实防突措施。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7.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高瓦斯区的矿井以及存在瓦斯涌出异常区和煤层并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条件要求的矿井,都应建设完善的瓦斯抽采抽放系统,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实现安全开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设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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