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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企字[2011]22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8
【实施时间】 2011-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4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接上页]
(九)支持公司一次性申请多项变更登记。公司合并分立时增加股东、增加注册资本等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只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一并提交相关登记申请,并按照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材料规范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进一步提高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服务效能

  (一)积极开展宣传,努力提高社会认知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宣传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扶持政策对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提高社会对公司合并分立登记规范的认可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企业发展环境。

  (二)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企业登记人员深入学习公司合并分立的相关规定,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培训活动。通过培训,全面提升企业登记人员的理论认识和业务水平,切实做到深刻理解、综合运用。

  (三)建立协调机制,精心组织工作实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中,涉及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登记机关的,各登记机关之间要加强协调,尽可能优化工商内部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间,提高服务效率,把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要求落到实处。

  按照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的要求,总局同时补充制定了有关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文书规范》,随本意见下发,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地在办理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以及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 1.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补充)

  2.内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文书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补充)

  


  一、公司合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9]83号)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合并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情况,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三)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四)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七)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二、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合并协议复印件;

  (四)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五)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六)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八)分公司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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