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
【颁布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4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9号)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已于2011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5日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胶东调水管理,优化配置水资源,保证调水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胶东调水,是指综合利用黄河水、长江水和其他水资源,通过调水工程向青岛市、烟台市、威海市等受水地区以及沿线其他区域引水、蓄水、输水、配水的水资源配置体系。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胶东调水工程管理、水质保护、水量调配、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胶东调水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调度、保障重点、兼顾沿线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胶东调水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胶东调水工程规划建设、资金保障、水量配置等重大问题,保障调水工程有效运行。

  

  胶东调水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调水工程的保护,解决污染防治、土地使用、电力供应以及工程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胶东调水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胶东调水机构履行工程建设、管理维护、水质保护等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农业、环境保护、林业、价格、黄河河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胶东调水工程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水利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工程、污染水质等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胶东调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胶东调水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胶东调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调水工程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

  

  (二)输水隧洞(含支洞)、地下输水管、暗渠;

  

  (三)使用现有河道作为输水渠道的,其管理范围为使用河道的管理范围。

  

  前款第(三)项规定涉及河道与输水渠道管理职权划分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  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取土、采石、采砂、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洞、挖塘、建窑、修建坟墓;

  

  (二)侵占、毁坏护堤护岸林木;

  

  (三)在堤(坝)顶等工程设施上超限行驶机动车;

  

  (四)游泳、洗衣或者清洗车辆和器具;

  

  (五)烧荒、放养牲畜;

  

  (六)其他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的,应当经胶东调水机构同意。

  

  前款所列各类工程需要维护、检修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胶东调水机构同意,并不得影响调水工程正常运行。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胶东调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胶东调水工程的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沉沙池、渠道、倒虹、渡槽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一百米的区域;

  

  (二)隧洞垂直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二百米的区域;

  

  (三)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垂直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五十米的区域;

  

  (四)泵站、水闸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五十米的区域;

  

  (五)调蓄工程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三百米的区域;

  

  (六)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中心线向河道上游延伸五百米、下游延伸一千米的区域。

  

  第十三条  在胶东调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