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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淄人社发[201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4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1]160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不断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退休审核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仍然存在特殊工种管理不够规范、工作年限认定比较难等问题,特别是个别区县审核把关不严、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弄虚作假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增加了审核管理的难度,直接影响到了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政策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历史形成的一项政策。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即:年龄达到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实际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实际工作满9年,从事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实际工作累计满8年。同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坚持“跨行业不比照、无目录不纳入”的原则,要一律执行国家正式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凡国家行业特殊工种名录未明确规定的不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

  

  二、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程序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时间:

  

  凡每季度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且符合申报条件的职工,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参保单位以及市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至30日期间,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二)申报材料:

  

  1、职工档案;

  

  2、《淄博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审核表》(b5表样)(附件一)一式二份;

  

  3、《拟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花名册》(附件二);

  

  4、证明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材料及复印件(非必须申报的材料)。

  

  (三)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拟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档案进行初审,并对初审意见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拟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情况花名册》,经单位人力资源负责人、工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社会保险关系所在经办机构,分别报市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市或区县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代存档案人员进行初审,代存档案人员中原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要到其原单位了解从事特殊工种有关情况;原单位已破产关闭的,要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了解其从事特殊工种有关情况。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事务代理经办人员、负责人和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市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职工档案进行再审,并对再审意见通过本区县网站等渠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汇总填报《拟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情况花名册》,经区县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对证明材料的审核程序

  

  对职工档案有特殊工种记载但记载不全或年限不足的,申报前需提供能证明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材料进行审核。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与档案记载不符的,原则上以档案记载为准。

  

  1、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单位和区县就业服务机构代存档案人员,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后,将有关原始材料和复印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无异义的存入职工档案。

  

  2、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单位,由用人单位将原始资料及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复印件,直接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无异义的存入职工档案。

  

  3、市就业服务机构代存的职工档案,由市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无异义的存入职工档案。

  

  三、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工作

  

  (一)建立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人员数据库。审核人员由市及区县人社部门、部分用人单位以及其它市人社部门具有档案审核经验的人员组成,每季度随机抽取部分审核人员组成审核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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