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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应急指挥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1〕19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的通知》(闽安委办〔2011〕83号)精神,结合全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1〕1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44.1kw以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在总结全省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和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渔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和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2011年至2014年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强化措施、全面推进”的工作思路,将全面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与全省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和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有机结合起来,健全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体系,健全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健全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渔业船舶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渔业船舶达标,渔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渔业船舶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明显增强,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内容 ㈠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在国内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的主机功率44.1kw以上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范的要求,渔业从业人员、生产设施和生产环境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包括: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个方面。 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及等级划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编制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参照《渔船(44.1kw以上)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等级考评。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分为二级、三级。 二级:标准化现场考评分值达到800分以上899 分以下的; 三级:标准化现场考评分值达到700 分以上799 分以下的。 三、工作目标 ㈠2011年底前,修订《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 ㈡2012年底前,全省80%以上渔业船舶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184kw以上渔业船舶全部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㈢2013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渔业船舶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㈣2014年3月底前,全省80%以上渔业船舶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