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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青岛市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通知


  

  各位考生:

  为做好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根据司法部、山东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考试成绩发布与核查

  (一)成绩发布。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已于11月18日上午8时公布,请考生自行登陆司法部网站查询个人成绩。

  (二)成绩核查。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请于12月2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成绩核查(青岛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办公室地址:山东路12号甲帝威大厦407房间),超过期限的不再受理。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主、副证复印件。同时写明邮寄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便将查询结果函告本人。

  三、法律职业资格审核

  (一)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请于12月16日前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二)青岛考区考生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12月19日--23日,在青岛市山东路12号甲帝威大厦三楼东会议室,办理考生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手续。工作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三份,现场打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审查登记表》(两份,现场发放填写);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a4);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份,a4);

  5、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现场发放);

  6、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书面证明;

  7、近期同一底片小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6张(因申办现场条件所限,请考生务必让照相馆按46mm×32mm尺寸剪裁好带到申办现场)。

  (三)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市司法局提出授予资格申请的有关事宜另行公告。

  四、要求

  (一)申请人要严格按照《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审查登记表》用正楷字体认真填报信息,字迹潦草,内容不实将不予受理。

  (二)今年司法部开通了信息修改通道,考生的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与报名时有变化,请自行登陆司法部网进入报名通道修改,以便在现场打印出的《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真实有效。

  {三}请考生自备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并将毕业证书编号、准考证号、邮编等信息记住,以便填表用。

  

  
青岛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办公室

  201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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