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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第二阶段:2011年12月1日-12月15日,各省辖市政府组织开展债务复核、督导检查工作。各省辖市政府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债务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本市债务复核情况及相关资料上报省医改办。 (三)第三阶段:2011年12月16日-12月31日,省政府组织开展债务认定工作。省医改办和省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通过重点抽查、延伸调查等方式,对各省辖市上报的债务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省医改办将全省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结果上报省政府。 (四)第四阶段:2012年1月1日-2013年9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按规定程序开展债务清偿工作。省辖市政府要对县(市、区)完成任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省政府将于2013年8月-9月按照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的责任书组织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化债主体,分类化解债务。按照债务类别,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上划到县级政府统一管理,并建立全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台账。各县(市、区)政府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综合改革推进比较快、补偿机制比较健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二)强化偿债资金监管,确保安全规范运行。各县(市、区)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封闭运行,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化解债务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对能够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及其他债权人的款项要直接支付。建立债务台账,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认真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认真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县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当地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四)严格查处违纪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分工协作机制。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由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省医改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审计部门牵头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清理核实、审计认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进度安排、拨付化解债务资金和补助资金;各级卫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清理化解债务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范围,认真负责,积极做好债务自查清理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债务清理化解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各级政法部门负责保障社会稳定,加强法律指导;各级人行、银监等部门负责有关金融政策的执行和对有关债务性质的认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