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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9.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并鼓励担保机构介入发行工作,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10.工信、科技、商务、环保、农业、交通等部门应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11.市和县(市、区)财政设立专项帮扶资金,用于支持特困小型和微型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另行制定。 (三)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12.建立三级服务网络。建立完善以政务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小型微型企业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积极参与、运作规范的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服务网络。进一步强化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功能,及时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反映的问题。 13.加强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努力为小型微型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加强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14.充分发挥商会和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托各类商会和协会,进一步密切小型微型企业与银行及政府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努力为小型微型企业排忧解难。鼓励各类商会和协会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融资服务等活动,增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活力。 (四)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15.支持开拓市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鼓励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各类展会和招商引资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及宣传费用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合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 16.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自主创新,创建自有品牌,不断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培育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的名牌产品,加大驰(著)名商标培育扶持力度。对获得国家名牌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60万元人民币。 17.开展各类培训。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参加“银河培训”工程,支持对小型微型企业员工实施在岗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鼓励大专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大企业、大集团培训基地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培训服务,帮助小型微型企业培养人才。 18.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坚决治理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从严控制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强制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评比达标活动。 四、保障机制 19.建立工作机制。建立郑州市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对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20.建立考核机制。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考核奖励制度,按期对各县(市、区)新增小型微型企业个数、吸纳就业人数以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将予以表彰。 21.加强统计监测。各县(市、区)要加强小型微型企业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基础数据库,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