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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师厅[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5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留任特岗教师所在中小学校要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合理调整教育教学任务,积极为特岗教师学习深造提供便利条件。

  

  (四)各培养学校要认真研究制订培养方案,配备水平较高的指导教师,加强教育实践环节,确保培养质量。

  

  工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部联系。联系人:师范教育司 陈晓宇;电话:010-66097864;传真:010-66020522。

  

  附件:1.2011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计划表

  

  2.2011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2011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计划表

  

  

省份

学校名称

招生计划

省份

学校名称

招生计划

北京市

首都师范大学

20

山东省

曲阜师范大学

20

天津市

天津师范大学

20

河南省

河南师范大学

20

河北省

河北师范大学

20

湖北省

湖北大学

40

山西省

山西师范大学

20

湖南省

湖南师范大学

20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

广东省

华南师范大学

20

辽宁省

辽宁师范大学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师范大学

40

沈阳师范大学

20

海南省

海南师范大学

40

吉林省

吉林师范大学

20

重庆市

重庆师范大学

40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

四川省

四川师范大学

40

江苏省

南京师范大学

20

西华师范大学

40

徐州师范大学

20

贵州省

贵州师范大学

40

浙江省

浙江师范大学

30

云南省

云南师范大学

40

杭州师范大学

20

云南大学

20

安徽省

安徽师范大学

20

陕西省

延安大学

40

淮北师范大学

20

甘肃省

西北师范大学

40

福建省

福建师范大学

20

青海省

青海师范大学

40

江西省

江西师范大学

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大学

40

山东省

山东师范大学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师范大学

40



  

  附件2:

  2011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表

  

  报考学校:所在省市: 报名时间: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电子照片

 

取得复试资格后打印

(加盖任教学校公章)

籍贯

 

民族

 

身份证件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年月

近三年工作

考核情况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现工作单位

 

工作岗位

 

职务

 

职称

 

政治面貌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本科学历

年 月毕业于学校 专业

证书编号

 

学士学位

 年 月获  学校 专业  学学士学位

证书编号

 

其他

学历学位

 年 月获  学校 专业 

学历

学位

证书编号

 

个人简历

起止年月

在何地、何部门、任何职务(从大学开始填写)

 

 

工作期间获得奖励情况

获奖时间

获奖级别

获奖项目及等级

授予单位

 

 

 

 

本科期间主要

专业必修课程成绩

 

报考领域

 

报考研究方向(请填写具体学科方向)

 

报考院系

 

(签字前,请认真核对上述内容)

诚信承诺书

一、我保证所提供的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由于上述信息虚假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二、考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不得被招生单位录取,所造成一切后果由考生个人负责。

 

考生签名: 年  月  日

任教学校推荐意见

任教学校盖章年  月  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审查操作员:年  月  日


  培养学校审核意见:

  培养学校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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