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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管一[2011]238号
【颁布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5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排查核报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情况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排查核报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情况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1〕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安监总管一〔2009〕112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大力推进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中央投资支持的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实施进展顺利。但在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些地区反映有部分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未纳入《方案》。为全面推进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排查核报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情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区、各单位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对所辖范围内2008年3月底前存在的未纳入《方案》治理的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在以往排查的基础上再次进行认真排查核实,核准数量,摸清安全状况、存在问题、管理责任单位等基本情况,并认真填写汇总表(见附件)。

  

  二、请各地区、各单位认真按照《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实事求是估算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所需资金,主要应限定于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程的直接相关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用,不包括库区周边居民搬迁等费用。

  

  三、对2008年3月底以后新产生的无主尾矿库,各地区、各单位要查清尾矿来源和尾矿库责任主体,切实明确和落实治理责任单位和资金,及时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四、请各地区、各单位高度重视,全面深入排查核报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情况,防止滥报、谎报、多报现象,并于2011年12月28日前将汇总表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联系人及电话:王立忠,010-64463342)、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及电话:马铭锋,010-68505653)。

  

  附件: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

无主尾矿库名称

管理责任单位

等别

库容 (万m3

安全度

主要问题

治理资金估算(万元)

原隶属关系

备注

合计

1

 

2

 

3



  填报要求:

  1.关于2008年3月底前存在的无主尾矿库的证明材料,可出具原尾矿库企业破产关闭文件或尾矿库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2.尾矿库等别、安全度应当有安全评价机构确定或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尾矿库专家论证后确定。

  3.“管理责任单位”一栏,请填写具体的企业(当地政府指定的管理责任企业)、单位(当地政府指定的管理责任部门)、当地政府或“未落实”。

  4.“原隶属关系”一栏,如尾矿库原责任主体为中央或中央下放企业,填写“中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原责任主体为地方企业,填写“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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