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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精神病人的基本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1〕12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免费为本市城乡精神病人提供基本的控制性药物、常规检测和重症精神病人住院治疗。 第三条 精神病人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 (二)自愿受助; (三)属地管理、应救尽救; (四)家庭救治与政府救助相结合。 第四条 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制定管控方案,协助做好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的强制住院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精神病人医疗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精神病人定点救助医疗机构(以下称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和巡诊服务点的指导、管理,负责对医疗救助工作中发生的纠纷、事故进行行政处理和调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精神病人的就医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理医疗需求。协调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中心的医疗费用补助结算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医疗救助工作中发生的纠纷、事故进行人民调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精神疾病治疗药品生产流通的监管。 残疾人联合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精神病人残疾的预防和康复指导,引导精神病人残疾者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监护人 第五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精神病医疗机构诊断的城乡精神病人,均可以申请药物救助。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经县级以上精神病医院评估,风险等级在3级以上或风险等级虽在3级以下但曾有肇事肇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的重症精神病人,均可申请住院救助。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由下一顺位人员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本办法所称住所地即为居民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家属和所在单位,精神病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公安、卫生、民政部门,应共同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管理和治疗,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 第八条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行责任不当,致使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 救助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的内容为: (一)药物救助。专业医护人员定期到巡诊点免费为精神病人巡诊,并发放基本控制性精神药品。定期免费对药物救助对象开展肝功能、血常规、心电图等必要的常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