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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发[2011]6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7
【实施时间】 2011-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严格控制各类非农建设用地占用标准农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标准农田或改变其性质、用途。

  

  (八)确保补划标准农田质量。用于置换、补划的储备标准农田质量等级不符合要求的,标准农田所在地县级政府应按原项目(区块)制定包括质量提升标准、建设时间、资金渠道、责任单位、责任人和专户管理、保障措施等内容的质量提升方案,质量提升方案须经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省农业厅备案。质量提升工程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由省农业厅组织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暂缓受理占用标准农田方案申请。

  

  建设项目因征占用而造成毗邻标准农田基础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并承担所需费用。

  

  三、加强标准农田易地调剂管理

  

  (九)实行标准农田易地调剂使用。部分市、县(市、区)确因标准农田储备面积不足,无法自行落实置换、补划的,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省域范围内储备标准农田跨县有偿调剂使用。用于调剂的储备标准农田质量应满足置换、补划要求。调剂后,相应增加调出方、核减调入方的标准农田面积和任务。

  

  (十)规范标准农田调剂程序。调剂双方需签订标准农田调剂协议,明确调剂标准农田面积、质量、范围、费用和有关事项,经调剂双方人民政府和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调剂所得收益必须用于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不得侵占、挪用。市域范围内借用、划转标准农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十一)建立标准农田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标准农田信息共享制度,及时更新标准农田质量等级信息、占用补划信息、调剂置换信息。

  

  四、强化标准农田占补长效管理

  

  (十二)推行优良耕作层剥离制度。积极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建设项目占用标准农田的,其耕作层要剥离后用于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土壤改良。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所需资金应列入建设项目概算或供地成本,纳入造地改田资金管理。

  

  (十三)加强目标责任考核。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列入耕地保护责任制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年度考核内容,实行年度目标和任期责任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严禁违规审批或未批先占等行为,确保区域标准农田建设面积不少于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标准农田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相关审批表格与材料编制要求可在两厅门户网站下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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