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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建勘建发[2011]464号
【颁布时间】 2011-11-17
【实施时间】 2011-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6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备案证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备案证管理的通知

  (川建勘建发[2011]464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近期建筑节能实施情况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多起套用、转让、伪造、冒用《四川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备案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等事件,给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留下隐患。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部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5号)等的要求,现将加强建筑节能产品备案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节能产品《四川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备案证书》(一下简称备案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

  

  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的登记管理、监督应用。

  

  二、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工作、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专家组对备案证申办企业的申报材料、生产条件及质量管理制度进行初审。

  

  三、四川省行政区域的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省外进入我省销售的建筑节能产品应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证书。

  

  四、各设计、施工图审图、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在选用建筑产品和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时。必须按备案证书所标注的相关标准执行,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节能实效。

  

  五、备案证书不得套用、转让、伪造、冒用或虚假宣传,违者将依法暂停使用或撤销备案并进入不良行为记录,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并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获得备案证书的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该工作纳入建筑节能检查考核内容。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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