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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加强社有企业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对社有企业资产进行合理配置、科学布局,夯实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基础。要不断加大社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要大力实施开放办社,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为农服务的骨干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股地位,努力培育行业龙头和企业集团。 三、进一步提升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十一)加强专业合作社服务。供销社要充发挥人才、技术、网络、设施等优势,围绕粮食、棉花、油茶、油菜、茶叶、食用菌、水果蔬菜、中药材等我市主要农产品、采取领办、合办、参办等多种方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产销对接、农超对接,提高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程度,为我市农民稳定增收建立长效服务机制。 (十二)加强综合服务社服务。供销社要充分利用基层供销社和基层社区服务网点,建设主体多元、功能齐全,便民、惠民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依法延伸服务领域,为农民提供生活消费、文体娱乐、图书音像、医疗卫生、邮政通信、劳务就业、生产技术指导,现代信息、农业保险和农村小额贷款代理等综合服务,逐步形成完整的贴近农民的生产生活综合服务体系。 (十三)加强行业协会服务。各级供销社要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服务优势,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在农资、棉花、茶叶、果蔬、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发挥行业带动作用,积极开展信息技术交流咨询服务,开展相关技能培训、维权等行业服务,并参与行业政策、规划发展、产品标准的制订,建立有序的行业自律机制。 四、进一步加大对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供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六大体系建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部门应将其纳入扶持范围,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减免税管理体制报批减免。各县市区金融机构要对供销合作社实施项目和开展经营业务给予信贷资金支持,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中长期项目贷款支持力度,保证农资农副产品经营流动资金的有效需求。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要向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扩大担保物范围和联合担保贷款规模。同意解决市供销合作总社2012年、2013年重点项目前期经费2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重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建立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和再生资源拆解项目。 (十五)加大支持供销合作社夯实为农服务基础的力度。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供销合作社所属网点的,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供销合作社要强化对社有资产的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市级政策性财务挂账本息,要尽快采取措施给予解决。有关金融机构要依据相关政策,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允许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折让偿还或优先回购。 (十六)加大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发展的力度。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的改革可比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对供销社系统的项目建设和新建或扩建的城乡各类交易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项目建设,各相关部门在立项、用地和规费收取上给予支持和优惠,要将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建设纳入国家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双百市场工程建设”范畴给予扶持。对供销合作社“入乡进村”开办综合服务社,市财政将其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商务部“农家店建设”的资金补贴标准予以扶持。 (十七)加大解决供销社职工养老保险的力度。近年来,供销合作社在体制转换过程中,面临着多种困难,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多项措施和多种形式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问题。对供销社合作社的职工特殊工种退休、下岗职工安置等方面比照享受国有企业职工同等待遇。 (十八)加大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力度。要强化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职责,保持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相对稳定。要创新人才的引进、选拔、使用机制。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对那些具有成熟经营管理经验的社会能人,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吸收到供销合作社系统中来。要努力改善基层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调动干部职工参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积极性。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供销合作社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衡阳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