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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每年5月、11月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由3~4人组成,设组长1人,组成人员由评委会办公室从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三条 评审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四)其它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 每个项目现场评审不少于两次,原则上上半年进行初评,下半年进行复评。初评时项目形象进度应达到主体工程量的30%及以上,复评时项目应仍处于施工阶段。对于因工期原因无法满足评审时间要求的个别项目,由工程所在地有关协会核实后报省建筑安全协会另行安排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标准,结合现场管理和相关资料情况,对申报项目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 评委会从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项目中抽取30%进行抽查性复评。评委会通过听取评审专家组组长汇报,观看项目介绍dvd和评审专家组实地拍摄的照片,以及查看有关资料对抽查项目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复评通过的项目。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项目扣除抽查性复评不通过项目后的项目为省示范工地入选项目。入选项目需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评审表彰 第十八条 已通过评审的工程项目在完工后,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省建筑安全协会向施工、监理单位授予省示范工地奖牌和证书,对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授予荣誉证书。 荣获省示范工地的企业,在市场准入、工程招标中与获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未完工的,在后续施工中,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评,不得宴请和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申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外传递有关评审信息。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粤建安协[2009]010号) 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