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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9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6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接上页]
(六)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运力和装备,检测用于疏运转移的交通运输工具和应急通信设备,确保共处于良好状态;

  (七)加强对交通运输枢纽、重点通航建筑物、重点场站、重点港口、码头、重点运输线路及航道的巡查维护;

  (八)法律、法规或者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的其他应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以及所属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相应调整或者停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部署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者参与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组织运力疏散、撤离受困人员,组织搜救突发事件中的遇险人员,组织应急物资运输;

  (二)调集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对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进行抢修、抢通或搭建临时性设施;

  (三)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控制,设立警示标志;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必要时请求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启动联合机制,开展联合应急行动;

  (六)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七)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或者授权及相关规定,统一、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和媒体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八)其他有利于控制、减轻和消除危害的必要措施。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超出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或管辖范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请求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资金、物资、设备设施、应急队伍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请求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地周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三)请求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出现场工作组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指导;

  (四)按照建立的应急协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在需要组织开展大规模人员疏散、物资疏运的情况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令,及时组织运力参与应急运输。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应急设备、设施、队伍的日常管理,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调度和指挥。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相关设备和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终止与善后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人民政府的决定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扶持遭受突发事件影响行业和地区发展的政策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恢复重建规划,制定相应的交通运输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重建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及影响。

  第四十二条  因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被征用的交通运输工具、装备和物资在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交通运输工具、装备、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监督检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应急组织机构建立情况;

  (二)应急预案制订及实施情况;

  (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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