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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船检[2011]715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事局关于明确办理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若干问题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明确办理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若干问题的通知

  (海船检〔2011〕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中国船级社,广东、黑龙江海事局:

  自《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管理暂行规定》(海船检[2007]35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以来,对规范各检验单位的船舶等效、免除等行为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也有部分单位由于对《暂行规定》理解不透或本单位的工作习惯与《暂行规定》的要求不一致等原因,产生了一些船舶的等效、免除理由不充分、船舶至建造完工阶段才提出申请等问题。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检验单位在受理等效、免除的申请时,应认真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方可向其省级船检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转报。在转报有关申请材料的同时,必须附具本单位的预审查意见。

  二、各省级船检机构和中国船级社总部应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开展船舶等效、免除工作。

  三、对采取分批审图的新建船舶,设计单位应能确保其设计的图纸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此类船舶,检验单位一律不得受理其提出的等效、免除申请;否则,审图单位不应采用分批审图的工作方式。

  四、对于新建船舶,其等效、免除应在船舶审图阶段提出,并按《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在船舶安放龙骨前报送我局审批,未获批准前一律不得开工建造。

  五、各检验单位应慎重上报涉及船舶结构、稳性、消防、救生等方面的等效、免除。对于该类等效、免除,我局将视情况决定是否组织业界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如需进行技术论证,会务工作由受理申请的检验单位和有关业主单位共同负责。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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