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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等级 第三条 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考核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 (二)对上市公司采取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第八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 (二)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提供文件是否齐备; (二)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第十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预约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二)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三)是否按照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告事项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事项是否存在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的情形; (二)公告事项披露前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出现异常; (三)公告事项披露前指定媒体之外的其他公共媒体是否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第十三条 对上市公司采取的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本所主要关注以下情形: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本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三)本所通报批评的情况; (四)本所发出监管函的情况; (五)本所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第十四条 对上市公司与本所工作配合情况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问询; (二)是否按照本所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三)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及时出席本所的约见安排; (四)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按照本所要求参加有关培训、出席相关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