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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地税告[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6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纳税证明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纳税证明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11〕14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局正式启用新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以下简称新版《纳税证明》),现就启用新版《纳税证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版《纳税证明》式样:新版《纳税证明》加盖办理(开具)地税务机关公章,具体式样详见附件。

  

  二、新版《纳税证明》内容:纳税证明的内容为纳税人的纳税记录,包括在统计时期内的已缴税费、已退税费和查补税费的情况,以及开具纳税证明时点的欠缴税费的情况。

  

  三、新版《纳税证明》启用时间:2011年11月6日

  

  四、新版《纳税证明》真伪查询:新版《纳税证明》可以通过登录深圳地税局网站www.szds.gov.cn,输入电子签章流水号进行纳税证明真伪查询。

  

  五、旧版《纳税证明》有效性:原已开具的旧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同时有效。

  

  如有疑问,请拨打我局热线咨询电话12366-2。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样版)(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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