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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规字[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未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运输单位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交通运输、市容环卫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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