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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中医[2011]054号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6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区县基地的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区县基地的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卫中医〔2011〕054号)


  

  各区县卫生局:

  为做好本市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建设,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决定建设一批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区县基地(以下简称“区县基地”),现将有关基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原则上以政府举办的区县中医医院为主。没有区县中医医院的,有教学资质的卫生学校、中医工作基础较好的区县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可以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报区县基地的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教学、演示和考核条件,具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和人员,能够承担区域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和考核任务。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1。

  三、名额分配

  原则上每个区县设立一家区县基地,浦东新区设立二家。

  四、申报流程

  各区县卫生局依据名额分配,推荐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填写《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申报书(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附件2),审核盖章后(一式四份),于2011年11月25日前报送至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服务监管处。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审查通过后将公布区县基地名单,下达建设经费。

  

  附件:1.上海市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区县基地申报条件

  2.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申报书(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1

  
上海市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区县基地申报条件

  


  一、基本要求

  培训基地必须是经国家认定的二级 (含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或中西医结合医院,也可是中医工作基础较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区县综合医院或有教学资质的卫生学校。

  二、工作机构与管理体系

  (一)工作机构健全,有确定的部门负责人和专兼职教学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并成册可用。

  (二)管理措施落实,建立教学质量控制体系。

  (三)培训管理部门应做好学员注册管理、考勤登记、考试考核和结业登记;未经考试考核者不可结业;考卷应存档保留。

  三、教学设施

  (一)应有固定的,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教学培训场所,配备多媒体播放设备、视频网络、录像录音设备,网络做到与市级培训中心对接,能开展网络视频培训。

  (二)应具有不少于两间的示教教室,每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教室要宽敞、明亮,配备不少于1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中所涉及的演示、诊疗设备。

  (三)应设图书资料室和阅览室(两室可合并设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图书和专业期刊杂志。

  四、师资力量

  (一)固定授课师资人员,应是国家正规医药卫生类中高等院校毕业、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掌握所授课程,有一定教学经验,并取得市级培训中心合格培训证书。其它人员只可从事授课以外的辅助工作和管理工作。

  (二)至少应具备符合上述要求的授课师资3名;应确定其中一名为教研室(组)负责人,教研室定期开展教研活动。

  (三)能提供切实可行、科学严谨、符合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特点的备课教案。

  五、实习场地

  非医疗机构的培训基地要另行安排实习场地,实习场地必须是中医科室力量较强的公立医疗机构, 医院科室设置基本齐全,包括内、外、妇、儿、针灸科(推拿科)等科室。并有专(兼)职临床教学管理人员和带教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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