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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严格企业(项目)资质和备案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实行资质管理。生产企业除满足《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具备条件外,要求企业建立散装水泥专用车辆gps管理系统,同时创造条件建立废弃混凝土回收处理系统。 (二)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生产企业必须达到《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散办〔2010〕10号)的备案条件外,同时达到如下要求:生产线具备工业自动化生产电脑控制系统及散装发放的无尘装车设备,新申报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三)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和预拌砂浆备案审查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建设局和市经信委在省、市资质审查和备案条件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成熟技术作为适当增加审查标准和验收条件,从而不断促进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装备水平先进性的提升。 四、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为规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审批建设和生产情况,市级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负责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主机设备(产能)实行认定管理。新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市经信委行政审批处审批后应即时反馈给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项目竣工后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对认定,符合批文情况的列入登记管理并予以认定。 市建设局负责协调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不得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或未经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和计量的检查。监督企业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确保出厂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划控制工作,及时发现并配合相关部门制止擅自新建、改扩建等行为,发生擅自违反规划审批行为,由上级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企业按照本规定要求组织生产,未经项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市经信委)批准擅自新建、改扩建,将不予产能认定,并由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依法查处。 (三)国家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在项目规划布局、审批备案、资质管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作失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名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专指预拌普通干混砂浆。预拌普通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计量、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在规定时间内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规定自公布后30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