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使用捐赠款物的扶贫济困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可列入活动成本;政府有关部门可对项目进行抽查。项目效果评估信息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网络等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扶贫开发办公室及各级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要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有关捐赠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捐赠人的捐赠款物,凭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受赠人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接收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前扣除政策。 境外向受赠人捐赠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三十一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捐赠,对有突出贡献的予以通报表扬。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设立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每年授予一次。 捐赠人捐赠的扶贫济困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的项目,可由捐赠人提出项目的冠名名称,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政等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对受赠人的授权;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律、法规及规定管理、使用捐赠款物的; (二)对应当公布的事项不公布或公布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的; (三)在募捐时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对有第(四)项行为的,应责令退还有关款物,将有关款物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政等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使用人退还所使用的捐赠款物给受赠人,并另行指定使用人执行使用计划;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使用捐赠款物及接受监督管理的; (二)截留、侵占、挪用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