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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外[201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外〔2011〕130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十二五”期间,上海高等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将实施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现将我委制定的《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实施《规划纲要》所提出的“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加强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以下简称“学生海外项目”)旨在为本市高校学生提供多种国际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学习机会,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国际交往和竞争能力。

  第三条  上海市教委设立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高校学生赴海外知名大学、海外企业和国际组织学习、交流、见习或实习。

  第四条  学生海外项目采用政府资助、学校配套、学生本人承担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方式,发挥政府资助的引领作用,指导高校积极拓宽学生海外项目的派出渠道,扩大在校生赴海外学习的受益面。

  第五条  学生海外项目以项目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以高校校际交流项目为基础。纳入“十二五”高校内涵建设经费安排的项目,不再提供政府资助。

  

二、实施原则


  第六条  项目资助原则:

  1.资助面上项目同时扶持特需项目:学生海外项目是“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支持的政府资助项目之一,是各高校推进国际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之一,各高校应主动对接,按照政府、学校、学生结合的经费筹措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提供配套资金。同时,符合国家对外人文交流的重大、急需项目,由高校申报后给予扶持资助。

  2.突出优先项目同时支持友城项目:选择海外大学以专业优势强的知名大学为主,以能获取学分、互免学费的中长期校际合作项目优先;选择海外实习机构以海外企业、专业领域相近的专业实习项目为主,以全球500强企业优先;选择国际组织以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优先。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并以本市国外友好城市作为目的地的给予重点支持。

  3.坚持选优的同时帮助贫困学生:以公平惠生为要求,为更多学生提供海外学习机会。各校应制定符合本校学生实际情况的项目实施细则,制定科学、合理、公平的出资比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校内遴选程序与办法,选拔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项目。对品学兼优但家庭贫困的学生,学校应予重点支持,并加大资助力度。

  

三、资助范围


  第七条  项目资助对象:本市高等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中国境内学生。

  第八条  项目资助类型:

  (1)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习、进修一学期以上且修完课程可获得相应学分的项目;

  (2)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和国际组织见习或实习两个月以上的项目;

  (3)符合资助原则或资助类型的其他重点资助项目(如重点学科项目、为国家人文交流服务的重大项目、友好城市交流项目等)。

  第九条  项目资助内容:往返机票、学费、实习费、保险费、海外住宿费和生活费等部分资助。

  第十条  政府资助额度原则上每生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且该生在其同一学段(指专科、本科或研究生阶段)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四、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上海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由市教委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  承担学生海外项目的有关高校(以下简称“项目高校”)应成立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长负责、学校外事主管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负责本校该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评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高校要根据本校发展定位规划,制定符合本校学生培养与发展的海外学习、实习规划,编制学生海外学习、实习管理的相关实施办法和资金配套方案,报市教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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