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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经信法规[2011]614号
【颁布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接上页]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1.无故不接受能源利用监测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2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认证机构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程序规则、失职行为和认证能力不能持续满足资质评审要求

  处罚种类:暂停、撤销评审资格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三)行政确认(共3项)

  1.认定特困企业,并申请缓交水资源费

  法律依据: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法律依据: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

  3.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法律依据: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四)行政监督检查(共11项)

  1.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

  法律依据:

  (1)《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

  2.信息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法律依据: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

  3.信息产业市场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4.从事信息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行为的监督

  法律依据: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5.从事电子交易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行为的监督

  法律依据:

  (1)《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2)《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五条

  (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6.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监督

  法律依据: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7.信息网络和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和安全系统建设监督

  法律依据: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8.对政务信息交换和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9.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10.对本地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销售企事业单位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第六条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11.监督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执行和实施

  法律依据: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五)其他行政行为(共13项)

  1.煤炭铁路运输计划核准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2.发放《能源利用监测合格证

  法律依据:

  《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第三条

  3.核发《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法律依据: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4.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初审

  法律依据:

  《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

  5.企业法律顾问注册

  法律依据: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四条

  6.地方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法律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第十七项

  7. 地方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6号)

  8.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一、二级资质初审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四十九项

  (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9.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甲级、乙级资质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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