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蚌埠市政府
【发文字号】 蚌政[201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7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蚌政[2011]1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引导农民住房合理建设,科学利用土地资源,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居住小区建设和农民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农民居住小区和农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规划和国土部门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和用地许可。农民住房建设应统一规划,按划定的区域分别采取集中建设与个人自建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房按照建设位置与城市近期建设的关联程度,实施分级管理制度。京沪铁路货运线-淝河东路-东环线-京沪铁路-蚌凤界-新东海大道-老山路(中环线)-南环线-水蚌铁路-仁和机场跑道中心线-蚌西路-合徐高速-秦集镇总规规划备用地西边界线-涂山西路-黑虎山路-西外环路-淝河路-大庆北路-南洛高速-京沪高速货运线以内为一级控制区,以外为二级控制区(具体控制范围参见附图)。

  

  (一)一级控制区:

  

  本区域内农民住房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集中建设、综合配套的原则组织实施,不再批准零星自建个人住房。

  

  (二)二级控制区:

  

  本区域内农民住房应按村庄建设规划采取集中建设和个人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农民在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申请新建住房的,必须经批准后按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组织编制一级控制区范围内农民居住小区布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农民居住小区布点规划完成本辖区农民居住小区建设规划和二级控制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一级控制区内农民居住小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一级控制区内农民居住小区的集中建设和二级控制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二级控制区内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和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一级控制区范围内农民居住小区规划的实施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建设主体具体组织。

  

  第八条  二级控制区范围内符合《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农民,可以在其户口所在村按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申请个人自建住房。

  

  第九条  农民新建住房的规划报批程序:

  

  (一)一级控制区范围内农民居住小区的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建设主体,按城市建设要求实行一书两证规划管理。

  

  (二)二级控制区范围内个人自建住房的报批程序:

  

  1.农民向所属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初审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3.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

  

  第十条  二级控制区范围内的农民申报个人自建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乡村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住房所在位置示意图及设计方案图纸;

  

  (三)户籍证明材料(户口簿、户主身份证);

  

  (四)相邻住户或单位的书面意见(村委会见证盖章);

  

  (五)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已建成且有合法手续的个人住房,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的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的,可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二级控制区范围内个人自建住房的报批程序批准原址翻建,不得增加面积。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收到农民申报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各类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建设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有效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许可证》批后管理工作,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监督,做好新建住房的规划验收。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1号)一并执行,不同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