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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奖励通知书》、《付款专用凭证》以及奖励付款原始凭证复印件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作为保密件统一归档。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承办部门是指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举报奖励业务文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原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各级财政已安排的举报奖励奖金结余,全部划入本办法设立的本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中统筹使用。 |